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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委會公告辦理9月梅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請受災農民於10月11日以前向公所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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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委會公告辦理9月梅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請受災農民於10月11日以前向公所申請

梅姬颱風造農全臺嚴重及全面性農業災害,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5年9月28日已公告各直轄市及各縣(市)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及低利貸款地區,各公所於105年9月29日起至105年10月11日止受理受災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,假日照常受理。
105年9月梅姬颱風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1,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。
2. 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%以上,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;未達20%者不予救助。
3.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,救助以一次為限。
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份說明如下:
1. 貸款項目、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,貸款利率為年息1.04%。
2.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,計畫編號為「105-01,類別:H」。
3. 申請本貸款之農民,應在旨揭期間內,依實際受害情況,向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,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,檢附該證明書及「農業天然災害復健及復耕計畫書」向貸款經辦計構提出申請。
4.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,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,得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。
5.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健、復耕需要覈實貸放。
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:
1. 國民身分證。
2. 存款簿。
3. 印章。
4.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。
5. 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。
6. 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,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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